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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国B2B行业自律机制,规范B2B行业企业经营行为,维护B2B市场秩序及依法促进和保障B2B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遵照“遵纪守法、公平公正、诚信合作、公开透明”的行业基本方针和本着充分自愿的原则,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B2B行业分会作为本公约的牵头单位,同时也将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而存在,参与发起的约30家B2B企业将作为首批成员单位,后续签署加入的成员将成为公约成员单位而存在。

第三条 加入公约本着自愿原则,由加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CEO)签字,企业签章,并函交公约执行机构即可生效,当天即可向整个B2B行业公布。加入公约即意味着永久遵守公约条例。成员单位在以正式函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后,也可以公开退出公约。公约执行机构将以网站方式公开最新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四条 我们倡议中国B2B行业各大企业均以自愿方式加入本公约,中国电子商务协会B2B行业分会之会员单位及签约参加本公约的B2B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承担规定的义务,从自觉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从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B2B电子商务行业”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钢铁、石油化工塑料、农业、整车汽配、纺织服装鞋帽、旅游、快消生活服务、工业、建筑建材、IT、IC、外贸跨境、物流货代、煤炭有色、医药、能源环保印刷包装等细分领域在内的所有企业、平台的总称。

第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签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成员单位同意,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七条 公约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公平公正、诚信合作、公开透明。

第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B2B行业分会负责组织,其他各B2B电商企业共同负责监督实施。也可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而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企业,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给行业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参与本会评奖评优资格的处理。

第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约定

第一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良好B2B行业形象。

第二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加强同行业间沟通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三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自觉遵守B2B电商行业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杜绝行贿、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虚假竞争手段,应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B2B电商行业互联网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条 对我国B2B行业的建设、发展及管理,各公约成员单位要积极献言献策,全力助推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完善管理体制,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把握国家侧供给改革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与政府、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在整顿现有B2B网站经营行为,进行资格认证、考评的同时,培养有头脑的电子商务复合型人才,尤其重点培养行业的商务代表。

第六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加强政策法规、信用服务、安全认证、标准规范、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建设,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广B2B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

第七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并引入风险管控机制,重点培育专业级、纵身型B2B网站,宣传发展良好的B2B网站。

第八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重点推进协调发展战略。围绕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推进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探索多层次、多模式的中国特色电子商务发展道路,要广泛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在“互联网+”时代下,实现经济、能源、资源的共享,促进各类电子商务应用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把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实现形式,以技术创新推动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改造传统业务流程,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第十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身作则,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电子技术或其它优势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有关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自觉履行B2B行业信息服务的自律义务,不制作、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参与阻碍行业发展、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各种迷信、淫秽等信息活动,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做一个文明的B2B网民。

第十二条 B2B行业各公约成员单位要共同防范计算机恶意代码或破坏性程序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反对非法侵入或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公约成员单位要重视技术创新,积极支持、开展B2B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大力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产品等,为我国B2B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科研环境。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以上约定,请公约各成员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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